前 言
近年來,我校嚴格執行國家教育方針,努力健全育人機制,盡力做到“讓每個人都成功”。在這種思想的指導下,我校廣大學生基本能做到遵紀守法,努力學習,在各方面都取得了良好的成績。但是仍有極少數的學生不能嚴于律己,違反了校規校紀。我校向來注重學生德、智、體、美的全面發展,對違反學校紀律的情況嚴懲不怠。特此列出以下案例,希望同學們能夠引起足夠重視,嚴格要求自己,做到遵紀守法,成為真正“文明、自強、求是、創新”的現代大學生。
第一篇 考試違紀
案例一:在考場與監考老師發生沖突
王某,06級學生。于06年7月的計算機考試中與監考老師發生沖突。根據《大連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校學發[2006]32號)第三章第二十五條第一款關于學生考場違紀的處理規定,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案例二:攜帶小抄
李某某,04級學生。該生于2008年三月因攜帶小抄考試作弊,受到違紀處分,根據《大連大學學生違紀管理規定》(校學發[2008]30號)第三章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之關于考場作弊的規定,給予其留校察看處分。
案例三:替考
謝某某,03級學生,于2006年12月物理考試中,替06級的林某考試。根據《大連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校學發[2006]19號)第三章第二十五條第三款關于學生考試替考的處理規定,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案例四:使用通訊工具作弊
張某某,07級學生。2008年6月,在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工具進行作弊,根據《大連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校學發[2008]24號)第三章第二十五條第三款關于學生使用通訊設備作弊的處理規定,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相關文件及其規定:
一、《大連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有關考試違紀條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考試紀律的,視其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考場違紀者,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考場作弊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大連大學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有關于對學生考試作弊行為的認定、處理條款:
第七條: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本次考試成績無效,取消補考資格,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抄襲、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者。
(四)在考試過程中是用通訊設備工具者。
(六)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者。
(九)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代替他人參加考試者。
第二篇 寢室違紀
案例一:酗酒鬧事
侯某,07級學生。于2009年4月22日晚,在寢室樓內酗酒肇事,哄鬧、摔瓶罐尋釁滋事,造成不良影響。根據《大連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第三章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給予王某留校察看。
案例二:夜不歸宿
許某某,09級學生。于09年12月3日,違反學校有關規定,夜不歸宿,根據《大連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第三章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給予王某記過處分。
案例三:違章用電
李某,06級學生。于08年6月7日被發現在公寓內私拉電線,違章用電,根據《大連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第三章第十九條的規定,給予李某嚴重警告處分。
相關文件及規定:
一、《大連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第十八條 有下列妨礙社會、學校管理秩序,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等其他不文明行為的,視其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五)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場所飲酒的,給予警告處分;酗酒肇事的加重處分。哄鬧、摔瓶罐等尋釁滋事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或者不良影響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八)違反學校有關規定私自在校外租房住、晚歸或夜不歸宿的,視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十九條 違反學校消防、用電管理規定,在學生宿舍、實驗室、教室和辦公場所違章使用電器或者明火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引起火警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火災等嚴重后果者,除賠償損失外,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二、《大連大學學生安全教育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 禁止在公寓內私拉亂接電線、違章用電、偷用電爐和其他電器。
第十三條 凡我校學生原則上必須全部在校內住宿。各學院及學生處、宿舍管理中心等單位要定期清查學生住宿情況。
第三篇 行為違紀
案例一:偷盜他人財物
張某,06級學生,于2008年5月在校苑商場偷拿物品。事后,在保衛處進行調查時,認錯態度較好。根據《大連大學學生違紀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給予張某警告處分。
案例二:私自扣留他人信件、包裹
劉某某,07級學生,于2008年5月,擅自將裝有同學銀行卡的信件私自截留,并開戶提現300元。事后,在保衛處進行調查時,該生能夠主動將錢還給同學,認錯態度較好。根據《大連大學學生違紀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七款之決定,決定給予劉某某嚴重警告處分。
相關文件及規定:
一、《大連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第十四條 盜竊、詐騙、敲詐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尚不構成刑事處分或者治安處罰的,除追回贓款、贓物或者賠償損失外,視其情節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小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多次盜竊、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因盜竊受到紀律處分后,再次盜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盜竊未遂者,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三)盜用他人證件,冒領他人錢物,依照本條第一、二款處理。
(四)盜竊、涂改公章、證件、文件、檔案等,視情節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或不良影響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詐騙、敲詐勒索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或者不良影響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明知是贓物而購買、窩藏、銷售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七)私自截留、拆啟他人信件、包裹的,給予警告處分;私拆他人信件、包裹又盜竊的,依照本條第一、二款加重處分。
案例三:損壞公共財物
張某,06級學生,于2008年9月在寢室與同學嬉鬧,無意間將寢室門損壞。事后,該生能夠主動地賠償學校損失,認錯態度較好。根據《大連大學學生違紀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給予張某警告處分。
相關文件及規定:
一、《大連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第十五條 故意損壞公共財物或他人財物,尚不構成刑事處分或者治安處罰的,除依法賠償損失外,視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故意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小,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屢教不改,多次故意損壞公私財物,情節較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二)故意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消防設施和器材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案例四:打架斗毆
A學院天某某和張某某,07級學生,于2008年9月16日因瑣事與B學院韓某發生口角,后找來B學院鐘某某(06級學生)與韓某評理,并毆打了韓某。根據《大連大學學生違紀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學校給予天某某、張某某、鐘某某留校察看處分。
相關文件及規定:
一、《大連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第十七條 尋釁滋事,打架斗毆,尚不構成刑事處分或者治安處罰的,視其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雖未動手打人,但在行為上造成打架、斗毆后果的,視其情節和造成的后果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二)動手打人或者首先動手打人,并造成打架、斗毆后果的,視其情節和造成的后果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策劃、教唆、指使、組織、參與打架的,視其情節和造成的后果給予記過、留校察看處分;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結伙打架或者勾引校外人員來校打架或到校外打架的,視其情節和造成的后果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毆打事態發展,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六)打架事件終止后,又報復打人并造成一定后果的,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七)持械傷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不良影響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未造成后果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一定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八)故意為他人做偽證,給調查造成困難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九)對謾罵、侮辱、毆打教職員工的,視情節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或者不良影響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十)打人致傷的,除按照上述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外,還應當比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賠償受害者醫療費等損失。如不按期繳納賠償費,可以提交當地公安部門處理。
二、《大連大學學生管理規定》
第四十六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自覺遵守學校各項管理制度,創造、維護、保持學校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四篇 其他違紀
案例一:違反網絡管理有關規定
韓某某,07級學生,于2008年7月,奧運會召開在即,在學校BBS上發表針對校方食堂的攻擊性言論,在校內造成不良影響。根據《大連大學學生違紀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給予韓某嚴重警告處分。
相關文件及規定:
一、《大連大學學生違紀管理規定》
第二十二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網絡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違反大連大學互聯網管理有關規定的,視其情節給予如下處分:
(一)利用網絡制作、復制、查閱和傳播非法、有害信息的,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從事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活動的,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給予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
(三)非法獲取其他單位、個人網絡用戶信息的,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盜用其他單位、個人網絡用戶帳號上網的,視其情節和造成的損失,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大連大學學生管理規定》
第五十二條 學生使用計算機網絡,應當遵循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傳播有害信息。
案例二:曠課離校
雷某,06級學生,于2009年3月3日至2008年5月14日,未向老師請假,無故曠課累計達10天。根據《大連大學學生違紀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給予雷某留校察看處分。
相關文件及規定:
一、《大連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第二十四條 一學期無故不參加教學活動的累計超過一定學時的,視其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在校曠課,按實際課時計;擅自離校,每天按六課時計算;實習、見習、軍訓、外出考察、勞動等期間,曠課每天按六課時計算。
(一)曠課或擅自離校2至3天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曠課或擅自離校4至5天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曠課或擅自離校6至8天者,給予記過處分。
(四)曠課或擅自離校9至10天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結 語
這些案例都是根據真實事件整理而成的,希望同學們擇身邊“善者而從之”,同時也要擇“不善者而改之”,形成自己正確的行為準則,以形成學校良好的風氣,為別人也為自己創造一個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最后,衷心地祝愿同學們都能在大連大學良好的校風、學風中走向成功